詞曲創作人都知道公開演出之人都是消費者,但抓魚要抓大魚,所以都向KTV業者下手,主張侵權進而索取高額賠償金。而KTV業者的行為係公開上映視聽著作,而音樂著作(伴唱帶除了畫面外,還有音樂)可主張公開演出但無法主張公開上映,(只有視聽著作才有公開上映權)所以其只能向KTV業者主張侵害其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但最終因「契約授權目的理論」,而無法成立侵權。
內容View Details▲甲經營小吃店,為促進人氣,增加營收,遂於店內架設電視,供客人於用餐時收看。某日甲接獲乙電視台之警告信,谓其侵害電視台之公開播送權,試問該主張有理否?或甲非侵害公開播送權,而是侵害其他的著作財產權?公開演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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