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2月10日上午,N市政府衛生局指派稽查員至M中醫診所進行稽查,於診所地下室1 樓藥庫,發現數桶未明確標示藥名、成分或合格衛署藥製字號之預拌科學中藥粉。原料桶旁之分裝機正持續運轉,不斷輸出印有「舒暢➀、➁、➂」字樣之錫箔中藥粉包。
內容View Details被告甲○○係先豐商行之業務經理,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位於臺中市○○路二○七號之一順天順地大藥局,以三十箱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導管式OB棉條」醫療器材抵償積欠先豐商行債務,甲○○原應注意所販賣醫療器材,應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販賣,竟疏於注意,未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即將前揭「導管式OB棉條」販賣不特定藥局
內容View Details沒有醫師執照卻為人針灸、開藥,49歲男子王X民在北市開設整復中心,遭病人告發無照執業,台北市衛生局前往查察發現房間配置病床並有使用過針灸盒,依違反《醫師法》將王X民移送檢方起訴,
內容View Details整形外科醫師林XX醫師日前在媒體上大談前中央電台董事長朱女士的「整形史」,對於朱女士的整形部位、次數、地點如數家珍,令聞者愕然;各界質疑聲浪不斷,也質疑醫師為病人保守隱私的義務。
內容View Details小君自 103年 6月 1日任職於台灣易利有限公司,擔任公司管理部門會計人員一職,雙方並約定試用期間,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通過 3個月試用期審核,轉為正職人員後,每月薪資調高為 38,000元。小君於試用期間,勉力工作,表現良好,103年 9月 1日通過審核,如期轉為正職人員,並經公司總經理簽核。
內容View Details甲為 I有限公司(下稱 I公司)所僱用,於民國(下同)102年 11 月 5日起擔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一職,與 I公司簽有業務人員聘僱契約 書,並約定薪資為業績獎金之 70%。
內容View Details小明民國 104年 2月 1日到旭陽建設公司上班,擔任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電梯操作員工作,104年 6月 3日早上小明騎摩托車前往工地現場途中,遭一輛汽車闖紅燈衝撞受傷,顱部大量出血而送醫急救,經急救後小明長達 2個月仍舊昏迷不醒,最終不幸於 104年 8月 5日死亡。
內容View Details台灣人王先生與美國華僑Emily結婚之後於臺北市租屋,育有一子小雄,婚後王先生與Emily經常爭吵,某日,Emily憤而帶著小雄離家出走,王先生尋找數月後,才發現Emily與小雄現居住於臺中市,並聽朋友說,Emily最近不僅打算賣掉她名下唯一的財產-汽車,更打算訂機票回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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