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打了,但沒錢聲請保護令,該怎麼辦?

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案子,不管是聲請保護令,還是要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依照97年新修正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均免徵裁判費。 

也就是說,從97年1月9日修法公布以後,您可以完全不用擔心保護令聲請的費用問題了。另外,當事人如果有其他法律扶助的需求,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符合扶助要件者,即可獲得扶助。 

不管您聲請的是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您能儘可能的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院審酌,法院因可以節省許多調查時間,您自然能儘速取得保護令核發。
 

如果您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極需有保護令立即的保護,您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為您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而且這樣的服務是24小時不論是否假日都有提供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