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人應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向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繼承之順序

除配偶外,依所列順序定之,不同順序之繼承人須分別辦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7歲以上均須辦理),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註:若欲聲請拋棄繼承之人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則聲請人尚需提出前各順位繼承人(不論尚存或已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待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拋棄繼承期間屆滿後,若前各順位繼承
         人中有尚存且均為拋棄繼承者,始為准予備查之通知。若前各順位繼承人中有尚生存且未為拋棄繼承者,則為駁回之通知。

三、若欲拋棄繼承之人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亦需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二人均須提出上開文件。

四、文件齊備之後,可委請一人到被繼承人(死亡者)戶籍地法院辦理。

五、若欲拋棄繼承之人居住國外,請其至我國駐外外交單位辦理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將文件寄回台灣一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