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時,應向何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仿自民事訴訟法,並採「以原就被」為原則。

所謂「以原就被」原則,係指原告起訴時,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而設之制度。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但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增訂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使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換言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出自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