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上訴權利須知

一、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對本判決不服,請將不服的具體理由以書面寫清楚,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 天,而且這項可以上訴的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您收到判決後起算。

二、如果您是被告而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您收到判決後10 天內提起上訴,而上訴的目的,既然是希望改變原來的判決。所以您的上訴狀一定要記載上訴的具體理由。

三、如果您是被告,也可以在10 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但要注意在10 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 天內,向原來判決的法院以書面補提上訴理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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