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一定要請律師?

所謂自訴, 即告訴人跳過該管偵查獲警察機關, 直接向該管法院提出訴之程序. 其中之差別 , 就在該案相關證據之搜集、提呈。也就是說, 若行使自訴權, 告訴人需自行將相關證據自行蒐集齊備後 , 提呈法院 , 展開審判程序. 提出告訴與自訴之間微妙的差異, 就是會省略檢方的偵查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也就是說, 沒有了偵查庭這道程序, 直接進入一審. 現行訴訟法之所以將自訴硬性改為必須委任律師.究其原委就是因為 ,開庭時告訴人因欠缺訴訟專業能力, 應提呈之所有證據卻都無法齊備.. 而法官在開庭時, 除了需同時考量原告、被告之主張,  若告訴人因能力不足, 便無法將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加以舉證、蒐證、整理、提呈而損及告訴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