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即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1.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者,例如:請求給付新臺幣10萬元。
2.請求給付可代替物者,例如:請求給付上等蓬萊米100公斤。
3.請求給付或有價證券者,例如:請求給付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