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須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指明所欲執行之動產為何。 2、須於法院指定之執行期日,引導法院之執行人員前往動產所在地實施查封。 3、於查封完畢,並經執行人員指定保管人保管該查封之動產後,靜候法院通知繳納鑑價費用及定期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