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處理之案件,有三大類: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少年法院(庭)並不受理成年人犯罪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