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
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
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
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
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四)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