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
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
侵害之行為。而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毆打成傷、身體上
之虐待、性侵害等,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則如實施恐嚇、威脅、
精神上之虐待、經常性的言詞侮辱等。
2.而所謂「家庭成員」依照本法第3條規定,包含下列各員及其未
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
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
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關係。
[出自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