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刑事訴訟法篇(羈押~下)

文/蘇思鴻律師

甲涉犯加重詐欺罪經警方詢問後,移送地檢署複訊,檢察官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刑事訴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法院裁定羈押,試問其後之程序為何?如果你是被告該如何因應,以保權益?

若合議庭裁定不予羈押,即駁回檢方羈押之聲請,此時,檢方將視情形是否要對此裁定提抗告。合議庭宣示裁定時,可能會同時宣示限制住居或限制住居並提具保釋金,亦有可能無保亦無需限制住居而釋回。若於時限內,無法提供足額的保釋金,被告還是有可能被羈押。

一旦被告具保,檢方大都會提起抗告,否則當初為何要聲押。這時受理抗告者為上級法院(即所謂抗告法院),抗告法院採書面審理,其審理的結果有二,駁回抗告或撤銷原裁定;駁回抗告可否提再抗告,端視法律之規定,若法律許之,其再抗告,需以原裁定違背法令方得為之,亦即嚴格限縮抗告理由。審理者為再抗告法院(通常為最高法院)。

若撤銷原裁定,對被告不利,這時換被告對該裁定提抗告,而這抗告又會有駁回其抗告或撤銷原裁定兩種情形,受不利者則視情形再提起救濟,如此反覆為之,直至無法救濟為止。

根據這幾篇就羈押程序及提起抗告救濟程序之介紹,我想大夥可以概括地了解,在正式進入審判前之羈押程序就進行的如此冗長和仔細,可見我國對人權保障可謂是相當地先進和縝密,足以和世界上先進的法治國家媲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