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法

文/蘇思鴻律師

今天來跟大家介紹娛樂法,大家一定覺得很奇怪,我國法律中並無一部名為娛樂法的法律;其實很簡單,娛樂法廣義來說就是涉及娛樂產業的法律。

今天如果是一位球星或藝人,來諮詢不管是身為律師或是法律專業顧問的你,你所要具備有關娛樂方面的法律專業,至少會涉及到下列幾個領域:

一、智慧財產權

例如藝人的名字可以與商品或服務結合,申請註冊商標;藝人樣貌可做成搖頭公仔,而成為美術著作,進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藝人的經紀合約裡的內容,屬於營業秘密,受營業秘密法保護。藝人可將上述智慧財產權(除營業祕密外)讓與、授權或做其他規劃。

二、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

若藝人係該法所規範的對象,則受該法之規制與保障。

三、民法

其與經紀公司的合約,或與廠商所簽的代言合約、演唱會合約、球星的大聯盟合約,甚至是唱片業、電影公司的合約,原則上依當事人的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則回到法定(即民法的規定或是回到勞動基準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的規定,是契約的內容而定)。

四、刑法

名人常會受到騷擾甚至誹謗,此時有賴律師協助捍衛名譽及排除干擾。

除此之外,你對產業也要有相當的背景知識,假如一位棒球球星,要求你幫他擬一份與球團雇傭契約,若你對棒球產業及生態都不瞭解,如何能擬定有利於該球星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