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vs著作財產權

文/ 蘇思鴻律師


▲著作人格權vs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繼承。反之,著作財產權可讓與、繼承,可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人格權為,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同法規定的著作財產權有,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等11種。(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有些著作並不是上述11種著作財產權都有。例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著作才有公開演出權,美術著作則無。例如:只有視聽著作才有公開上映權,其他著作則無。著作的種類規定在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共有10種著作類型。


▲民法規定的人格權,像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信用權、隱私權、貞操權等。你不可能說我把我的健康權讓與或授權給你,這很怪吧。因為性質上它們就不能這樣為之(肖像權也一樣,肖像權是人格權)。還有一般人像是說,我授權你使用我的汽車,這也很怪吧。授權你使用不就是借你使用(民法上使用借貸),所以一般財產權用授權方式也很怪,根據我自己研究所得,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才適合以授權方式為之,你可以在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看到授權的字樣,即可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