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免責?更生程序之債務人,於何種條件下得免責?清算程序之債務人,於何種條件下得免責?

發文日:106/11/15
(一)所謂免責,係指債務人不需再負債務清償責任之意。


(二)更生程序之債務人倘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除本條例別有規定(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55所規定如罰金、罰鍰、怠金、及追繳金;故意侵權所生之債等之不免責債務)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此係當然免責),但債權人之漏未申報債權,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參§73)。此外,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縱使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亦顯有重大困難,且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75ⅠⅡ,此係聲請免責)。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清算程序之債務人,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133(如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或§134(於七年內曾受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免責;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定情形外,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免除該債務人之債務(§132)。至於因§133所定情形經法院裁定不免責確定者,於繼續清償債務達§141所定要件者,亦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另因§133或§134所定情形經法院裁定不免責或經法院裁定撤銷免責確定者,於繼續清償債務達§142所定要件者,亦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