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受保護事項

發文日:106/11/30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有: 

1.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但經過被害人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經法官認為有必要公開者外,皆不公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8參照)。

2.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 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 (同家的人,除了家長外,都稱為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皆得陪同被害人到法院,亦得向法院陳述意見。但陪同被害人到法院的人不得為該案之被告。

3.若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依法律規定,除顯然沒有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會指派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到法院,且得向法院陳述意見。

4.若被害人是告訴人,欲委任別人代理出庭,亦為法所許。惟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傳被害人本人到場,此須請被害人瞭解與配合。

5.被害人所委任的代理人若是律師,該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影印相關資料。

6.法院在審判時會傳喚被害人到法庭並給予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有任何意見,得直 接向法院表達。如需要被害人和被告對質時,法官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

7.被害人若擔心在被告面前不能夠完整陳述事實經過,法院審核後,得斟酌或依照被害人的聲請,在法庭外適當的地點來問被害人的話,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來問話。

8.被害人經傳喚到法院作證時,若因為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而被認為在法庭進行詰問,有不能夠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或完整陳述事實經過的可能之情況,法 院經過審核後,得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來問話。

9.被害人若有智能上的障礙或尚未逾十六歲,法院得斟酌,或者依照被害人的聲請,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來問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