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車店經營洗車美容業務,每天重複操作數種洗車機器,製造高分貝噪音及噁心怪味,致上訴人產生耳鳴、失眠、胸悶、頭痛及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等症狀,而受有身體、健康之損害,經法院審理判決賠償十萬。
法院裁定標準:
(1) 經環保局現場檢測之結果,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被上訴人自陳:該洗車場一般常態同時可洗 2 部車、打蠟同時可以 2 輛一起操作,惟環保局並未就被上訴人同時洗 2 輛車及同時 2 輛車打蠟等多種作業同時進行作檢測,是以環保局上開檢測尚不足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2)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案件探討分析:
本案件一審判決時,法官認為轄區之環保單位前往稽查 27 次,其中有 6 次稽查人員到現場時並沒有客戶到場洗車,無法測噪音,其餘 21 次僅 1 次超過管制標準並限期改善,故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後上訴至二審,二審法官則認為,環保局之檢測並非最大噪音產生之時候,且認為最大噪音產生時確實讓人難以容忍,故判決勝訴。本案稽查人員到現場次數高達 27 次,其中有 6 次現場無洗車作業,其餘 21 次都沒同時有兩輛車進場洗車,當然環保局無法測得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from:彰化縣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