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商業糾紛訴訟

臺商甲在中國大陸上海地區經商,長期與中國大陸乙公司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由於雙方交易頻繁,為了簡化程序,長久以來雙方在交易時均不簽訂「書面合同」。一般先由乙公司將所需貨物的樣式、質量及數額等通知臺商甲,臺商甲在接獲通知後,就開始備料及生產上開貨物,並組織送貨,俟貨物送達乙公司所指定的交貨倉庫後,臺商甲再根據原料進倉庫之數額開具發貨單,交由乙公司倉庫管理員丙簽字並確定價格。


2012 年 7 月間,臺商甲依慣例向中國大陸乙公司運送兩批貨物,貨款總計為人民幣(以下同)50 萬元,乙公司倉庫管理員丙

也在發貨單核價欄內簽字。未料,當臺商甲向中國大陸乙公司提出結算貨款時,乙公司竟以未收到貨物為由拒絕付款,臺商甲在百般

無奈下,只能向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公司依合同清償貨款。



在中國大陸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途徑

解決民事糾紛一定要用合法途徑,切勿用非法途徑,例如:利用黑道,藉黑道去恐嚇、脅迫,這種作法是法律所不容許的,且有時還會招致其他麻煩。至於合法的法律途徑有那些?

方式:

(一)委託律師發函協調


(二)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利用「司法調解」

(四)利用法院的「督促程序」

(五)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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