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本票裁定
1. | 繕寫聲請狀,使用司法狀紙,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 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
2. | 管轄權: |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 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 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3. | 裁判費: |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
4. |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
5. |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 提出聲請)。 |
6. |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者,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
7. |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承辦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者,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元整。 |
[出自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