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思鴻律師
▲甲經營小吃店,為促進人氣,增加營收,遂於店內架設電視,供客人於用餐時收看。某日甲接獲乙電視台之警告信,谓其侵害電視台之公開播送權,試問該主張有理否?或甲非侵害公開播送權,而是侵害其他的著作財產權?公開演出權?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本題實際公開播送者,為電視台;某甲僅係單純接收,復又無加裝擴音設備於店內播送(公開演出),原則上無涉及著作權法所要規範的行為,是故單純之開機行為,並無侵害任何著作財產權。
※反思:若甲在店內以CD Player播放時下最流行的歌曲,有無侵害到任何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