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刑事訴訟法篇(羈押~上)

文/蘇思鴻律師

甲涉犯加重詐欺罪經警方詢問後,移送地檢署複訊,檢察官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刑事訴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法院裁定羈押,試問其後之程序為何?如果你是被告該如何因應,以保權益?

檢方聲請法院裁定羈押,此時院方要召開羈押庭審理是否予以羈押。召開羈押庭前,法官要先閱卷,才能了解案情,方得以決定要否將被告羈押。此時,檢方會將本案的卷宗證物移送院方,卷宗證物未移送前,法官根本不知道檢方握有何證據。而被告如有經濟能力的話,最好在警詢時,即委任律師陪同偵訊,然後到地檢署,最後到羈押庭出庭與檢方辯論,全程陪偵,方能保障自己的權利。不過,重點在被告有錢否。一個被告通常法律知識薄弱,在整個偵查、羈押程序,實無法與法律專才的檢方相抗衡。

法官閱卷通常需一點時間,如果案情複雜,可能會拖到很晚才召開羈押庭,如果已到深夜時分,是可以要求隔天再召開羈押庭。這時被告可能要在院方的拘留室待上一晚。
召開羈押庭時,是由三位法官合議,也就是所謂的「合議庭」。程序開始時,合議庭會請檢方陳述聲請羈押的要旨及理由,再由辯方陳述答辯要旨及理由。陳述完後檢辯雙方就有無羈押理由或雖有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進行攻防,直至合議庭認為可做決定為止,有時會進行數小時或十幾小時,視案情繁雜而定。甚至有時候合議庭會示意休庭,休庭完,再進行辯論。

假設羈押庭進行數小時後,合議庭就是否羈押欲為決定時,合議庭會示意法官須退庭合議,此時合議庭會要求法警將被告帶回拘留室,檢方可回辦公室,待等會宣布合議結果,再由書記官通知到庭聆聽裁定結果,辦方律師則在法院等待,此時,可請託法警待開庭時,告知其復庭,律師可在法院裏走動,伸伸懶腰,不過最好不要離開法院,以免屆時無法復庭。

合議庭復庭後,會宣布羈押與否,若裁定准予羈押,辯方律師即要準備提起抗告,合議庭會示意裁定書日後會送達,裁定書送達後,辦方才會知悉合議庭裁定羈押的理由,原則上合議庭只會當庭宣示裁定結果,不會宣讀理由,況羈押的理由大多事後經由書面才會比較細膩的呈現,因為法官需要時間整理及補充,才能完成一份說服人的羈押裁定書。合議庭只是把決定羈押的幾個重要理由先確定好,詳細的理由再經由裁定書來予以補充。合議庭需有兩個法官贊成羈押才會通過。一旦裁定羈押,被告即會被帶上囚車送往看守所。這時辯方律師,要趕快幫被告想想有無交保的理由,同時要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