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思鴻律師
無可否認地從人格上可衍生出財產上利益(諸如:肖像權、姓名權等),而這種財產上利益,實有保護之必要,惟其究屬於人格權或財產權,在我國尚有疑義。但在美國已有許多州承認其為財產權,而且將其歸屬於智慧財產權。
既然是財產權就可以繼承、讓與,如果是智慧財產權,性質就可授權,比起將之以人格權視之,其保護更顯周到。我國就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有期限的限制,期限屆滿,變成公共財,任何人皆得利用。而名氣權亦是如此,但各州保護的期限不一,有的州永久保護,有的州保護的期限為名人生存其間加死後五十年,紐約州不承認死後名氣權,只在名人生存時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