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106/11/23
(一)更生程序是要讓債務人可以自力更生,藉由法院之職權,將債務人的財產透明化,減輕債務人負擔,降低更生方案所提出的條件,也就是在提更生方案時,所清償的金額可以有減少的空間,及法院適時的介入,逕為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使債務人可以在盡自己能力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故債務人須提出一個為期六年(最長不得超過八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並非一定要三個月還款一次,而是分期最長為三個月一期)的債務清償計畫,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且法院認可(或債務人倘有固定收入,法院得逕予認可)之後,由債務人自行依該計畫履行,並於履行完畢後當然免責(此時無待於法院裁定即可免責)之程序。
(二)清算程序係指債務人將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所有之財產(包含其將來得行使之財產權及清算程序中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全數交予法院所選任之管理人,由管理人變價分配予所有債權人,待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除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133或§134所定情形應裁定不免責外(法院倘裁定不免責,則須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數額後,始可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即應裁定免責,然後再聲請法院裁定復權之程序。
(三)債務人宜依其本身之收入與財務狀況(例如:是否不欲其公私法上資格或權利受到限制?有無不得聲請更生之情事?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有無逾新台幣1,200萬元?其有無固定收入?其供清算分配之財產總額,是否已逾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審慎評估究採何種程序清理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