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106/11/29(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法§4參照)★以上均須提出正本,影本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