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106/11/29
債權人係以保全程序之規定,取得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後,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假扣押:假扣押係以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權之請求,為保全將來之執行,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查封,剝奪其處分權,防止責任財產因債務人之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現狀。
假處分:假處分可分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物之現狀之假處分。例如保全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禁止債務人移轉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後者,指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對於爭執之法律關係,不待本案訴訟起訴或判決確定即有暫時維持權利義務現況必要而為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 §538第一項參照)。例如因鄰地通行權之爭執,請求准許債權人通行債務人土地之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