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106/12/01
假處分意義:
假處分者,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不論其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預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不能,法院得依請求為必要處分。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宜由聲請人於聲請狀內陳明之,以供法院酌定假處分方法之參考(民事訴訟法§532、§535、§538參照)。
假處分VS假扣押之異同:
同:皆以財產權事件的保全為目的。
異:
1.假處分著重「非金錢價值」;假扣押著重「金錢價值」
例如特定物給付之訴若在乎物之市價,須避免脫產則用假扣押;若在乎的是該物的價值,如初戀所送或傳家之寶等有情感或紀念價值的東西,則用假處分。
2.假處分之方法多元化;而假扣押則僅以查封為實現之方法。
假處分要件:
1.預保全強制執行對象須為「非金錢請求」。
2.須因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執行之虞(民事訴訟法(下同)§532參照)。例如為避免物滅失而請求假處分「於安全地方保管」。
3.具備一般程序合法要件。即債務人不得已保全程序(假扣押、甲處分)阻止執行名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