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106/12/01
定義:具財產價值者得聲請假扣押(避免脫產)。
時點:起訴前,訴訟中皆可(起訴前為妥,避免打草驚蛇)。
方式:查封。
要件:
1.須依債權人之聲請為之。
(1)與為將來本案請求有無理由無涉。
(2)債權人得依民法§242以自己名義,代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逕對第三人債務為假扣押。
2.具財產性質
尚未生效的債權亦可假扣押,民事訴訟法§522Ⅱ之限條件期限與§246將來給付之訴欲為請求必要者。例如聲請假扣押保證人的財產。
3.假扣押的必要性
依民事訴訟法§523,需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管轄法院: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假扣押之釋明:
聲請假扣押,應釋明請求(即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若不為假扣押,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亦得陳明願供擔保以代前項釋明(§526參照)。
假扣押聲請之審理及裁判:
審理原則:書審。
方式:裁定。
假扣押裁定之撤銷
假扣押之聲請,經受訴法院以供擔保為條件而為假扣押裁定者,債權人須即具狀照數向法院提存所辦理繳交擔保金之手續。假扣押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債權人得隨時聲請撤銷之。債務人如以本案尚未起訴,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逾期而未起訴或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均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529、§530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