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例-公權力行使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晚間,李姓婦人外出倒垃圾,將垃圾往正在作業壓縮的垃圾車上丟,卻慘遭不明液體噴濺全身,可能因液體有毒,導致她的右眼受傷,必須剜除、左眼視力也僅餘零 點一。此事經婦人向清潔隊所屬的市公所請求國家賠償,經板橋地院判決認定清潔隊員有過失, 垃圾車載運垃圾不慎使人民受傷,實務上認為屬於公權力行使所造成的傷害,故有國家賠償法之

適用,永和市公所應支付李婦一百廿萬餘元的國家賠償。


from:桃園市南崁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