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
世哲好不容易存到了買房子的頭期款,就委託了一家仲介公司幫忙購買房屋,並交了10萬元充當斡旋金,而在仲介業務人員的協調下,賣方同意了世哲的出價,但世哲他事後卻認為自己買貴了,而不想簽約買這間房子,所以就主張仲介公司先前沒有告訴他可以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取代斡旋金,世哲可以以此為由不簽買賣契約嗎?
參考意見:
一、斡旋金在不動產買賣時,是指雙方對於買賣成交價額尚有差距,但還有繼續協調的可能時,由買方提出一部分價金,作為仲介公司協調的擔保,用以證明買家確實有購買不動產的意願。而當買賣雙方達成不動產買賣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就會自動轉變成不動產買賣價金的一部分,此時,不動產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之後仲介公司再安排不動產買賣雙方正式會面,簽定書面的不動產買賣契約。
二、至於「要約書」與「斡旋金」在對於規範不動產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兩者原則上在使買賣契約成立的部分都相同,主要的差別在於買方選擇以「要約書」方式由仲介公司與屋主議價時,不需要先交付一筆相當於斡旋金的費用,但如果賣方接受了買方要約書中所提出之價格,此時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如果買方之後選擇不履行契約的話,可能須要給付不動產買賣總價一部分之金額給賣方,以作為賠償金的。
三、本案例中,不動產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了,如果之後世哲拒絕簽約的話,所交付的10萬元斡旋金將會被沒收,用來作為賠償賣方因未能及時賣出房子的損失。
四、另外,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不論是「要約書」或是「斡旋金」,都是向賣方出價的一種方式,一旦賣方同意了買方所提出的交易價格時,買賣契約就馬上成立了,如果買方拒絕履約的話,則買方所交付的斡旋金(訂金),將會被賣方沒收喔!
from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