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
孫爺爺有3個兒子,長子阿榮已經40多歲了,卻游手好閒,嗜賭成性,屢屢向孫爺爺要錢花用,孫爺爺如果不給,阿榮竟對孫爺爺拳打腳踢,孫爺爺對阿榮很失望,怕阿榮敗光家產,不想讓阿榮繼承自己的財產,問要如何處理?
參考意見:
一、孫爺爺可否不讓阿榮繼承?
阿榮是孫爺爺的兒子,依照民法第1138條屬於孫爺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人的地位受到法律的保障,除非阿榮有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孫爺爺才可以不讓阿榮繼承他的遺產。
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有下列幾種情形(民法第1145條):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面所述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如果經過被繼承人表示宥恕,則繼承權不喪失。
二、孫爺爺要如何表示不讓阿榮繼承?
本案,阿榮對孫爺爺拳打腳踢,符合前面所述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孫爺爺必須「表示阿榮不得繼承」,此「表示」不限於書面,口頭表示也可以,為了避免日後有爭議,建議孫爺爺可以在遺囑中寫明事由並且寫明阿榮不可以繼承,這樣就會發生剝奪繼承權的效果。
另外,此不得繼承之「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默示表示,因此如果由孫爺爺生前的行為、態度等等客觀情事綜合判斷,可以認為孫爺爺有剝奪阿榮繼承權的意思,阿榮也會喪失繼承權,至於孫爺爺是否有「默示」剝奪繼承權的意思,則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間對是否有繼承權發生爭執時,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加以判斷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