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給房租怎麼辦?
甲有一屋出租給乙,兩人約定房租六萬五千元,於每期期初支付。其中的三萬元由乙直接繳交房屋相關的賦稅,而剩下的三萬五千元再繳交給甲。嗣後,乙並未履行約定,均未繳交相關賦稅,並且也只給甲三萬五千元。雖然實際上甲只有收到三萬五千元,但是在房租的收付款明細上簽收的卻是六萬五千元。如果甲之後被催收賦稅,有辦法向乙請求嗎?乙後來一直沒有付房租,甲可以為如何之請求?
參考意見:
房租的收款簽收收據雖然不是金額數量唯一的證據,但卻是很有力的證據。尤其如果房租是以現金的方式來交付,就算給的不是那個數量,但如果白紙黑字寫下來的是那樣的話,恐怕也是百口莫辯了,本案甲如何舉證僅收到三萬五千元即是本案之關鍵,如無法舉證恐在訴訟上有敗訴之虞。所以最好任何的約定、金額、數量都要照實的寫下來,不要因為貪一時的方便,反而造成事後的麻煩。除此之外,在金錢交付收受的場合也可以匯款的方式來留證,匯多少金額就是多少,不管是銀行還是存摺都會有記錄,也不用怕收據搞丟或是對方事後不認帳。
另依民法第440條的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1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第2項)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第3項)」現在一般大多都是約定租金期初支付,除了房客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之外,並且要租金已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房東才能終止租約。舉例來說,如果租金是約定每月一日期初支付,而房客最後一次繳交租金是一月一日,在三月一日後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但遲延給付尚未逾二個月。因為租金是從二月一日開始遲延,要到四月一日以後才會逾二個月,必須在這之後才能終止租約。
from新北市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