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暑假囉!12歲的小明跟同學相約去公園打籃球,喝完大杯紅茶拿鐵順手就把空杯子丟在籃球場,被公園附近住戶檢舉,環保機關是否能對小明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嚴禁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第3款之規定,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是行政罰法的立法者認為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且辨別是非的能力也不足,應以教導的方式督促他改善。小明只有12歲,他亂丟廢棄空杯之行為雖然已經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及第50條第3款的處罰構成要件,但依照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規定,因為小明不具有行政罰法上之責任能力,所以不加以處罰。請各位大朋友、小朋友們注意,在公共場所不能亂丟垃圾,是為了共同維護公共場所環境的整潔,並且體諒清潔人員的辛勞。下次到公園打籃球,記得喝完的飲料順手帶去垃圾桶丟棄!
相關法規:
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from:台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