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甲在中國大陸上海地區經商,長期與中國大陸乙公司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由於雙方交易頻繁,為了簡化程序,長久以來雙方在交易時均不簽訂「書面合同」。一般先由乙公司將所需貨物的樣式、質量及數額等通知臺商甲,臺商甲在接獲通知後,就開始備料及生產上開貨物,並組織送貨,俟貨物送達乙公司所指定的交貨倉庫後,臺商甲再根據原料進倉庫之數額開具發貨單,交由乙公司倉庫管理員丙簽字並確定價格。
台灣人民高君與大陸女子翁女經人介紹訂定婚約合約,高君付予翁女新台幣六萬二千元及金首飾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