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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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販毒、運毒製毒、遭到羈押、強制勒戒時怎麼辦?
毒品犯罪簡介: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
製造毒品,即是將原料經過物理及化學作用製作為成品。
運輸毒品,指將毒品自甲地(基隆)運往乙地(高雄)。
販賣毒品,具對價關係或營利目的而為轉讓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構成要件:
持有毒品原因眾多,因意圖營利而持有、或圖轉讓而持有,或單純供給施用而購入持有皆有可能。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應綜合以下要件:查獲帳冊、電子磅秤、分裝袋、數量龐大毒品及當事人是否自己施用等。
持有毒品罪(單純):
持有第1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罪:
吸食毒品分為引誘他人吸食或自行吸食的處罰,自行吸食毒品考量到未毒害他人,僅處罰1、2級毒品且刑責非重。但只要是再犯行為,均可能遭判處勒戒處分;而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按毒品等級量刑,其判刑範圍為6個月到10年不等。
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危害社會甚鉅,最重可以判「死刑」、「無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若不慎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建議尋找專業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