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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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救濟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稅務之行政救濟程序有重大改變。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機關之課稅處分者,應先向原處分機 關申請復查。如不服復查決定,可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仍有不服者,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者,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相較於以往之行政救濟程序,再訴願程序已為廢止, 行政訴訟之審級則由一審終結制改為二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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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稅協商處理:分期協商談判、欠稅行政救濟、強制執行協商處理、抵押及扣抵協商。
2.欠稅訴訟:稅額異議申請及抗辯、行政訴願撰稿及書狀擬定、行政訴訟開庭、行政訴訟抗辯、行政訴訟書狀撰寫及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