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時,應如何處理?

1.扣押命令係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三人於收受扣押命令後,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其他得對抗債務人之請求之事由時, 應於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
2.第三人未於收受扣押命令後10 日內提出聲明異議書狀者,執行法院得以下列方法進行換價程序:
a.收取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許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收取債權以為清償。
b.移轉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給債權人(如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
c.支付轉給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命第三人將本應對債務人之給付, 向執行法院給付。